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全文,关注您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标记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费用、期限、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过拨打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8)等渠道向民生银行咨询,请您在充分理解本协议、以及自愿接受民生银行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

      如您未满18周岁(不包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请您在法定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法定监护人完成协议签署。特别的,如您不满十四周岁,您的监护人应同时仔细阅读《中国民生银行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该协议是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您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协议项下涉及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依法由您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和履行,同时监护人应当分考虑被监护人(您)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一经签署即视为民生银行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您及您的监护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您及监护人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客户:个人客户 (下称“客户”)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与签约本协议的客户,就民生银行为客户使用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定义

      1、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指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的支付方式。客户作为民生银行借记卡持有人,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付款,付款时无需登录民生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凭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密码、留存的手机号码的动态口令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届时提供的验证方式,即可完成付款。

      2、客户:指在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支付账户,通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署《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与民生银行签署本协议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使用在民生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指定银行账户,并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个人。

      3、支付账户:支付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4、指定银行账户:指客户开立在民生银行,指定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并使用该账户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手机号码:是指客户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客户通过民生银行认可的渠道进行变更后的手机号码预留信息或客户在民生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6、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并负责维护的用于完成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系统,与民生银行系统相连以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

      二、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先决条件

      1、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支付时,民生银行完成支付(即,民生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客户付款指令,自指定银行账户付至付款指令中指定的账户)的前提条件是指定银行账户有充足的活期余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2、客户知悉并确认,客户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民生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等验证信息准确完整。

      三、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安排

      1、业务功能和流程

      为了提升服务体验与服务效率,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不同的签约绑定服务方式。在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已合作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形下,客户可以自主选择:

      (a) 客户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申请,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银行卡号、证件号码、支付账户信息)发送至民生银行进行验证;民生银行验证客户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短信验证码通过后,将客户指定的支付账户与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和敏感个人信息(银行卡号)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

      (b) 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申请,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如有)、证件类型)、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支付账户信息)发送至民生银行,民生银行验证客户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短信验证码通过后,客户在民生银行的服务页面查看本人名下可用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民生借记卡列表,进行选择与确认指定银行账户。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将客户通过前述服务页面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账户与客户指定的支付账户绑定,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信息)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

      (c) 客户在民生银行渠道操作,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以及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查询与核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核验通过后,将客户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敏感个人信息(支付账户信息)发送给民生银行,客户同意在民生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渠道服务页面查看前述支付账户列表并进行选择。客户同意民生银行验证短信验证码通过后将客户选择并确认的支付账户与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绑定,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敏感个人信息(支付账户信息)发送非银行支付机构。

      客户知悉并授权同意,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交互的前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银行卡号、证件号码、支付账户信息),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需通过清算机构(网联、银联)进行转送。在重新取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民生银行可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绑定完成后,即视为客户授权民生银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民生银行发送的支付指令完成支付,民生银行无需另行校验客户的支付密码、银行卡交易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快捷支付签约和使用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移动电话、移动设备、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民生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渠道为准。

      2、交易限额

      民生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均有权设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最大交易限额。民生银行快捷支付客户限额包括日累计限额、日累计笔数、年累计限额;非银行支付机构限额包括单笔限额和日累计限额。民生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民生银行将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及/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客户端,以及届时有效的其他渠道查询相关交易限额。成年客户首次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限额为:日累计限额20万元(人民币,下同),日累计笔数1000笔,年累计限额500万元;未成年客户首次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限额为:日累计限额1000元,日累计笔数10笔,年累计限额10万元。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客户风险情况等对客户限额进行调低。

      为进一步保障客户的用卡权益,民生银行通过手机银行等民生银行届时有效渠道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项下客户限额自助调整服务,客户可登录民生银行手机银行在民生银行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内,修改日累计限额、单日累计笔数及年累计限额。

      3、查询和解约

      客户可在民生银行手机银行及/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客户端,以及届时有效的其他渠道查询快捷支付服务开通绑定情况或发起解除绑定。

 

      四、客户权利义务

      1、客户同意民生银行根据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代理向民生银行发送的对付款指令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的付款指令及时完成支付。

      2、客户同意,签署本协议并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均视为客户发出。客户理解并同意,民生银行根据指令完成支付后,对于交易中可能发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账户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账户U宝或其他安全工具等情况,不会要求民生银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3、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绑定成功后,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客户端或其它使用界面输入支付账户密码及(或)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流程发出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求或约定的指令,即视为客户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民生银行发送该交易指令。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4、客户须妥善保管支付账户、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及其密码及其他信息。

客户应当设置不同于签约银行卡交易密码的网络支付密码,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民生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已经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宝、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民生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5、如客户签约开通民生银行账户信息通知功能的,如民生银行“账户信息即时通”服务等,民生银行将按照客户签约开通的该等功能提供快捷支付交易通知服务。

      6、反洗钱

      客户与民生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配合民生银行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承诺自身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并承诺不通过民生银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从事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规则的活动。

      客户与民生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或过期时,应主动、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民生银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发现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涉及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事项,有可能给民生银行带来声誉、财务或其他损失的,或者客户不配合民生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的,或者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排除相关嫌疑的情况,民生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客户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管控措施。

      五、民生银行权利义务

      1、民生银行有权将签署本协议并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视为客户发出,无需验证客户的借记卡、数字证书(如适用)和密码等信息即可执行支付指令,执行后无法撤销。

      2、民生银行有权对民生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并应对维护升级提前合理时间予以公告。

      3、民生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最大支付限额,以及确定指定银行账户可以绑定的支付账户数量,客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协议管理项目进行查询。

      4、民生银行仅通过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客户因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的交易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等争议均由客户与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户自行解决,与民生银行无关。

      六、个人信息处理

      1、为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之目的,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交易信息)。

      民生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在最小必要范围内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民生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另行取得客户授权的除外。

      如客户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按本协议约定处理未成年人信息,并收集处理监护人本人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

      3、为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之目的,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传输办理业务必要的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交易信息),并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通过清算机构(网联、银联)进行转送。

      4、客户有权撤回对民生银行个人信息的授权,客户知悉并同意,客户可以通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向民生银行申请终止上述授权,如撤回授权,将导致民生银行无法继续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客户撤回个人信息的授权之前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不受影响。客户撤回授权后,民生银行将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个人信息记录保存时间届满后及时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

      5、民生银行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至本协议项下业务办理完毕之日止5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超过上述存储期限的个人信息,民生银行会进行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但根据《反洗钱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未届满的或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民生银行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6、在以下情形中,客户可以向民生银行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a)民生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b)民生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客户的约定;

      (c)民生银行停止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客户终止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

      (d)个人信息的处理的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e)客户撤回之前作出的授权同意。

      以上删除请求一旦被响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将及时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当客户从民生银行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民生银行可能不会立即从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民生银行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7、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营业网点或服务电话95568行使法律赋予客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删除权、更正及补充权等,还有权要求民生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8、民生银行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提供的前述全部信息资料,尽管如此,客户知悉其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客户损失的风险。

      9、民生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查询签约信息,并可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银及银行柜台等渠道查询交易记录。

      10、客户知悉并同意,出于解决纠纷而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举证和存证的需要、履行民生银行法定义务或配合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配合提供的情况下,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可依法向前述司法机关、国家有权部门等相关机构提供客户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办理情况。

      11、客户知悉并同意,民生银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客户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客户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客户授权民生银行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

      1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获知的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秘密所有方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向秘密所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生银行应保守在履行本协议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但获得授权、或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家有关机关要求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七、不可抗力与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客户使用民生银行服务时,如非民生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生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民生银行可在客户处理时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由于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通讯/电力/故障/系统故障、或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或遇有其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疫情等)或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民生银行依法对前述情形引发的客户损失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但因民生银行过错引起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造成客户损失的,不免除民生银行责任。 

      3、若发生民生银行对于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客户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民生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民生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银行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客户直接财产损失,民生银行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民生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民生银行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协议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民生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或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民生银行网站(网址:http://www.cmbc.com.cn/)、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请客户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

      若客户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书面或其他民生银行许可方式通知民生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未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且在公告期满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相关修订版协议,修订版协议将于公告期限结束后生效。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客户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民生银行在通过第1条约定的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后,据此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民生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95568进行咨询,以便民生银行就前述内容为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3、如客户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民生银行服务监督热线95568,或通过民生银行官网在线客服、微信客服、线下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也可向民生银行服务监督邮箱95568server@cmbc.com.cn发送电子邮件,民生银行将及时受理并做出答复。如客户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服热线(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为准),或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APP在线客服进行反馈。

      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其他

      1、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时,应由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客户与民生银行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经各方协商一致,选择如下争议解决方式:

      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上述争议有关的相关通知、争议文件送达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2、本协议以如下方式签署:线上签约方式。电子合同经签约双方电子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客户通过民生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电子渠道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数字证书、勾选、点击确认、在银行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为客户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客户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协议。双方均承认双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签约方式完成协议签署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届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